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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发文明确禁止药房托管

2018-12-11 09:17:49

11月26日,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促进药学服务的高质量发展从5个方面提出了14项要求。

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在加强药学部门建设中,《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药学部门建设管理,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药学部门基本标准(试行)》和《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坚持公立医院药房的公益性,公立医院不得承包、出租药房,不得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品库存管理,建立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对易发生短缺的药品应当保证2-3个月药量。按照要求做好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保证临床用药需求。

这也首次国家层面上首次明文规定,禁止医院药房托管,所谓“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通过契约形式,在药房的所有权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将其药房交由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并能够承担相应风险的医药企业进行有偿的经营和管理,明晰医院药房所有者、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医院药房财产保值增值并创造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随着两票制的推进,药房托管已呈遍地开花之势。据《经济参考报》此前报道,目前全国范围内,约有半数以上的二级及以下医院已实施或计划实施药房托管。

从大的医改方向来看,在推出两票制的同时引入医院药房托管,既能降低药品价格,又能维持医院的良性运转,可谓是一举多得。但由于医院药房托管操作中存在一系列漏洞,全国仍有不少地方主管部门持反对意见。

曾任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的廖新波就曾公开表示:药房托管并没有挤掉流通领域的不合理的价格水分,既没有让药价下降,也没有减少医院的运行成本,反而使利益链更长,水分更多,腐败更严重,实际上就是羊爱上狼,是垄断和新的腐败形成。

由此,在此次国家层面之前,全国已有多个省市明确严禁药房托管或者严格管制药房托管。

2016年8月,青海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科室管理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要求“严禁医疗机构进行药房托管或承包”。

2017年12月,山东省政府发布《山东省“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明确表示将“完善药品配送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药品配送行为监管,防止独家配送、垄断经营,严禁网下采购配送药品。”

2018年5月,北京市医管局发布新规,明确:不得出现医院无药而其直接或间接经营药店有药的情况;对临床必需且确需外购的药品,医师不得指定患者购药的药品经销企业(含医院自费药房、自办药店)或其他医疗机构,相当于直接切断了药房托管的通路。

2018年6月,上海市卫计委正式发布《关于本市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药事管理推动药学服务转型发展的通知》,指出:公立医疗机构在进行药房供应链优化过程中,须审慎设定与医药企业的合作模式,不应与有关企业开展药房“托管”或类似业务合作,防范合作可能带来的法律和政策风险。

在今年6月召开的第十四期楚商“亲清”政商座谈会上,楚商与湖北省卫计委谈到药房托管的问题时,湖北省卫计委业明确表示,药房托管在湖北省是不允许的。

此次对于药学服务的规范除了禁止药房托管,《意见》还在构建电子处方监管体系方面规定,要加强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监管,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必须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处方可追溯,实行线上线下统一监管。

而对于互联网医院药学服务界定,《意见》提出,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可探索开设专科化的在线药学咨询门诊;鼓励借助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面向基层提供远程药学服务;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区域性处方审核中心,并加强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

最后,《意见》鼓励将药学服务纳入区域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药学服务与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等数据对接联通,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促进药学服务信息共享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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