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是对医疗器械注册问题进行详细规定的部门规章,其第四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由其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已经被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已经销售、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进行处理。”可见,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本案中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过错,应该及时改正。即撤销超越职权做出的许可决定,收回违法发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告知企业向上一级有审批权的机关申请重新注册。当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逾期不改正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公告撤销该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该条款同时规定“已经被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这点很好理解,
如果医疗器械注册证书被撤销,产品就变成了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按现有的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定,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是不允许再生产、流通的。反之,没有被撤销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就还是有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还可以继续销售和使用,不能按无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来定性处罚。
后面还有一句话“已经销售、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进行处理。”因为当时还没有医疗器械召回方面的法规文件,所以说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企业进行处理。《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故可以责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收回、销毁等方式消除缺陷。
《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既然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未被撤销之前承认产品的合法性,就是承认了该许可的合法性,不能随便撤销。在这里立法者已经考虑到,行政机关可能会因为工作人员失误,违规发放行政许可,所以该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进行产品注册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去申请,不要心存侥幸,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许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录入时间:2012/11/18 12:29:15 点击次数:5081